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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凡已确定为文保区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区政府应按照文保区居民异地补偿安置政策先行落实承租人的住房安置问题。
  (五)本意见第一条(二)的项目中,属于市属单位承租标准租私房的职工,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进行拆迁评估,并计算货币拆迁补偿款(含奖励费、搬家补助费)。货币拆迁补偿款额高于其所在单位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计算发放补贴额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补足差额。
  (六)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四区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由各区政府比照本意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落实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
  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城区内前述范围之外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搬出安置工作。承租人原则上按房改危改的政策承担购房费用,承租人所在单位按以下规定落实补贴。
  (一)承租人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个人和单位分别按以下公式计付房款、发放补贴:
  个人实付房价款=(房改成本价-房改成本价×94%×0.9%×夫妇工龄和)×原住房建筑面积+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原住房建筑面积)+ 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
  单位补贴款=安置房单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个人实付房价款
  (二)鼓励承租人自购房源搬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补贴额=4000元×原住房建筑面积+(4000元-房改成本价)×(15平方米×同一户籍人口数-原住房建筑面积)
  (三)承租人同一户籍人口数不足2人的,按2人计算;超过4人(含)的,按4人计算。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原住房建筑面积的,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租赁契约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户籍人口数按2001年11月4日,同一户籍的实际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者计算。购买政府提供房源的,房改成本价按安置房所在地区现行价格计算,自购房源搬出的,房改成本价按原住房所在地区现行价格计算。自购房源搬出,补贴额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补贴;补贴额高于实际购房款额的,按实际购房款额补贴。
  (四)承租人所在单位可一次性发放补贴,也可逐月发放补贴用于还贷款。承租人所在单位确有困难,无力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可按照《关于标准租私房提租后困难单位职工申请租金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364号)第一条的规定向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执行廉租住房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补贴还贷购房政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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