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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
 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338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市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进一步推进标准租私房搬出安置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部门及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细化搬出安置方案的总体思路,现就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含符合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的共居人)搬出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有关区政府要结合拆迁和文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组织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一)凡已确定2003年内启动的危改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的规定及相应的政策负责拆迁安置该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二)凡(一)中所列项目已经立项,但2003年内不能启动的项目,各区政府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拆迁或危改政策先行对该拆迁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或由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先行补偿安置,再与项目建设单位结算费用。也可提供周转住房或逐月发放补贴先行搬出,待原住标准租私房所在地区危改拆迁时一并解决。
  (三)凡已确定2003年内启动的危改项目应按照本危改片总户数的3%-5%的比例解决区政府负责解决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住房安置问题。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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