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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交通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五)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六)执行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进科技进步;指导交通行业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七)协调自治区交通战备事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长、副厅长的职责

  五、交通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交通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并向厅长负责。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交通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交通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交通厅厅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七、交通厅的决定、规范性文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交通部的汇报、报告、请示,由厅长签署。
  八、厅长与副厅长、副厅长之间,要互通情况,加强联系,分工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情,副厅长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关系整个交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
  九、厅长、副厅长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交通部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交通行业宏观调控,努力转变政府职能。
  (三)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密切联系群众,倾听职工群众的意见,发扬民主和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五)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六)厅长外出期间,由其指定的副厅长代理主持交通厅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交通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一)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厅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组成,由厅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部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指示,制定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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