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软件出口退税
(一)国家对一般纳税人软件生产企业出口软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二)软件出口企业到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软件出口合同》(正本);
3、《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4、《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5、出口发票及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及明细申报表。
(三)出口退税办理部门:
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五、软件出口收、结汇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海关通关方式”和“网上传输方式”下的出口收、结汇分别遵循以下程序:
(一)海关通关方式
1、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软件出口企业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电子口岸IC卡;
(2)《出口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收汇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发票。
3、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或“厦门经贸信息网软件出口合同查询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网上传输方式
1、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2、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或“厦门经贸信息网软件出口合同查询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出口收汇核销科,地址:湖滨南路220号人民银行大楼一楼,联系电话:5857020。
(四)软件出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软件出口企业一经办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办理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