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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
                          二00三年四月十八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相应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从业自律教育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进行考核和信用评价,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建设监理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监理范围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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