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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筑[2003]1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效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特制定《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投标限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效地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研究,对广州地区实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将实行设置投标限价的制度,规定如下:
  一、投标限价的设置工作由业主负责完成。业主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招标工期以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和要求,组织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与招标内容相对应的投资概算或投资预算,审核、确认的结果将作为“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中或开标二十四小时以前予以公开。
  在招标活动过程中,招投标答疑会议的内容对“投标限价”有影响的,业主应及时组织复核、调整和确认,并在开标二十四小时以前公开确认结果。
  二、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凡投标总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一律视为无效标书”。
  三、经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并确认的招标项目“投标限价”应在发给正式投标人的同时报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四、本暂行规定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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