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27.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8.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
29.全国农业科技示范场项目
30.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与评估员资格
(三)核准
1.省属企业进口饲料添加剂和饲料产品
2.签发和委托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
3.混配(复混)肥料检验登记许可证
4.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5.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
6.农药广告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种、祖代、一级种畜禽)
8.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生产第四、五类兽药新制剂
9.进口兽药许可证
10.生产兽药并发给批准文号
11.兽药广告
12.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及其亲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3.农民高级技师的评定
14.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15.动物检疫员证
16.农机监理证
17.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
二、取消的事项(6项)
1.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建立
2.省农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3.农业行政执法证(农机)发放和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执法证
5.动物防疫监督员证
6.省乡镇企业内审人员申领《审计证》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6项)
1.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由市、县审批)
2.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用的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3.制作、核发全省农机牌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4.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5.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由各地级以上市核准)
6.绿色证书(由市、县核准)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项)
农业技术推广奖
省外经贸厅
一、保留的事项(45项)
(一)审批
1.省外经贸厅及其未脱钩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访
2.外国人来华入境签证通知表
3.外国、台港澳企业驻粤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4.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外派经营管理人员
5.企业在非敏感、非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6.“三来一补”业务(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的加工业务部分)
7.港澳货运检查场的开设、关闭及调整
8.加工贸易业务(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的加工业务部分;含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的审批)
9.粤港澳营运直通车有偿使用指标中标经营企业
10.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担保合同
11.企业在非敏感国家(地区)和非敏感行业劳务项目
12.属省级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中止、终止的审批(含省管权限内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非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报告的委托审批)
(二)审核
1.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2.出境办展单位资格
3.赋予私营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4.企业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
5.企业在未建交国家和敏感、热点的国家或地区设立贸易公司和贸易代表处
6.二类口岸(装卸点、起运点)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
7.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
8.申请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9.政府间多边、双边无偿援助及赠款
10.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进口
11.外省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
12.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
13.一类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及查验机构增加人员编制
14.国际招标机构资格
15.援外优惠贷款
16.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
17.对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开展工程项目合作、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
18.在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劳务项目
19.进出口商品配额、特定登记商品指标的分配和发放
20.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包括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和终止,技术引进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设立分支机构)
21.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使用
22.设立境外非贸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的审核
23.港澳船舶进出我省挖沙采石作业
(三)核准
1.对协议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作证的发放
2.除深圳所属企业技术引进合同分级审核管理
3.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按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关系发放确认书)
4.进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跟踪管理
5.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6.外派劳务人员劳务合格证
7.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考核
8.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和年审
9.技术出口合同分级登记管理
10.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二、取消的事项(18项)
1.承接港澳籍船舶修理业务船厂
2.参加交易会企业资格
3.全省(除广州、深圳市)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改制(由省、地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4.交易会属省分配摊位(由省外经贸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分配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5.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工商部门实行登记制管理,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有关办理来展展品及参展人员入境手续问题,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工商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
6.企业申请中央出口商品中央贴息
7.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项目
8.外经贸系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9.参加招标企业资格
10.科技兴贸业务
11.对台贸易和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经营权
12.在港澳设立新企业及增加常驻人员指标
13.《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初审
1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
15.办理海员证批件
16.广东省科技兴贸专项资金的管理
17.供港活塘鱼放行证签发
18.外派劳务人员(实行备案,并由省外经贸厅制定后续管理办法)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除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外的“三来一补”业务(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除需要国家总量平衡的商品外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11项)
1.省属及中央驻穗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稽核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
3.粤港直通客车班次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所附的设备物资清单
5.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
6.进出口企业更名等事项
7.进出口企业代码
8.外商投资企业年审
9.进口产品自动登记
10.发放《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1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的年审
省文化厅
一、保留的事项(64项)
(一)审批
1.省直有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2.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
3.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4.设立冠于“广东”名称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
5.省直演出经纪机构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6.音像制品批发经营项目
7.设立电影发行单位
8.审批文物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9.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10.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
11.文物出入境
12.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
13.文物经营许可
14.二三级及一般文物复制
15.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开设
16.省文物保护单位安装电器设备
17.省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措施
18.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继续延期20天的申请
19.组建省内电影院线
20.需移交的考古发掘品
21.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省内电影院线吸收非国有资本的参股
22.省文化厅直属单位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审核
1.省文化厅直属单位设立娱乐场所
2.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的单位
3.设立跨省区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4.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5.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6.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7.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8.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
9.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10.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复建或重建工程
11.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
12.考古发掘项目
13.考古发掘资格
14.文物出国(境)展览
15.一级文物复制
16.文物修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
17.文物保护单位消防措施
18.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单位及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19.历史文化名城(街区)
20.出国进行国际多边文化活动项目
21.赴港澳进行文化活动项目
22.赴台湾从事文化活动项目
23.外国在广东省进行文化艺术活动项目
24.邀请港澳人士、政府官员来广东省进行文化艺术活动
25.邀请台湾人士到广东省进行文化艺术活动
26.加入或退出政府间或非政府间文化艺术领域的国际性、地区性组织
27.外国驻广州市领事馆、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在广东省机构举办文化活动
28.在广东省举行的国际多边文化活动
29.文艺团体和个人出访各国及港、澳、台地区进行交流活动
(三)核准
1.省直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活动的广告、省直演出场所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告
2.省文化厅直属单位、省直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办理《个人演出许可证》
3.进口音像制品样带(片)提取单
4.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在进行文物的调查或勘探后进行大型基本项目
5.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放
6.考古勘探资格
7.文物监管物品(代理)出境单位
8.文物复制单位资格
9.认定文化艺术活动组织者的资格
10.本省经营场所从事涉外文化活动的资格
11.文物拍卖许可
12.文物拍摄
1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单位及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二、三级风险单位)
二、取消的事项(9项)
1.音像制品运输传递证明
2.文艺表演团体跨省、直辖市、自治区演出
3.设立美术品拍卖单位
4.广东省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因私出国从事文化活动
5.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
6.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
7.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实行备案)
8.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同胞捐赠(实行备案)
9.音像制品出版和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增设网上经营音像制品的项目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5项)
1.地级市辖演出经纪机构在本市内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组台演出活动(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地级市辖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的组台演出(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消防安全措施(由市、县审批)
4.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5.聘用外国专业艺术人员来广东省工作(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由市、县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