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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
 (粤府[2003]30号 2003年4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省人民政府在1999年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按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清理和改革,决定取消审批、审核、核准事项318项;下放市、县级管理132项;转移到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管理事项54项;不列为行政审批,转为正常管理事项99项;保留1102项。现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调整的衔接工作。各地要对省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相应清理,原则上按取消处理;对取消而又确实需要制订后续管理措施的事项,各地、各部门应根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对省人民政府下放市、县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规范审批行为。省直有关部门对转移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和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同时,注意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各级政府及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并结合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三、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监察部门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转移给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下放管理事项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收取费用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凡省人民政府直属单位要求新设立审批事项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在广泛听取意见及组织论证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否则,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行业协会。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以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

省府办公厅

  一、保留的事项(4项)
  (一)审批
  小汽车定编
  (二)审核
  全省性会议、各类奖励表彰和庆典活动
  (三)核准
  1.省直和中央驻穗未列编管理单位购车
  2.公路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公路检查证》
  二、取消的事项(1项)
  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

省计委

  一、保留的事项(23项)
  (一)审批
  1.大中专招生计划
  2.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入户广州机械增长人口计划
  3.省管权限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对全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
  4.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
  5.省管权限的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及海外投资项目
  6.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各类基金)建设项目
  7.限下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批管理(限上项目由省计委审核)
  8.军粮供应及粮油供应点建设和维修改造
  9.省级储备粮库建设
  10.省级储备粮收储、
  (二)审核
  1.属国家审批权限的内外资项目
  2.军供粮筹措成本价和供应价格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
  4.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置和粮油进出口计划管理
  6.除广州、深圳市之外的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
  7.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
  8.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
  9.核销省级储备粮损失
  (三)核准
  1.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省管权限粮食企业收购、批发及加工资格认定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4.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方式(包括中央驻粤单位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事项(11项)
  1.省间粮油指令性调剂计划
  2.全省粮食收购计划及收购目标指导价
  3.因征地或受灾减免国家定购粮
  4.粮食政策性业务财务收支
  5.粮食销售最高限价(调控目标价)的制定
  6.省间政策性粮食调拨价格
  7.制定粮食亏损挂帐消化计划
  8.粮食品种质量标准
  9.投资许可证发放
  10.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11.省级国家储备粮库命名
  三、转移的事项(4项)
  1.中央专项储备粮油、特种储备粮油的收购、移库入帐和轮换、抛售价格(由中国储备粮
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审核)
  2.核销中央储备粮损失(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审核)
  3.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由省工程咨询协会核准)
  4.军用粮票的上缴与拨付(由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核准)
  四、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5项)
  1.省级储备粮油用于城乡居民救济救灾粮油供应计划
  2.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3.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款拨补和决算
  4.设立省级经济开发区
  5.全省商品粮油总量平衡年度计划

省经贸委

  一、保留的事项(65项)
  (一)审批
  1.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2.重点技术改造限下项目
  3.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修改章程和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4.500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5.供电营业许可证
  6.典当经营许可证
  7.煤炭生产许可证
  8.矿长安全资格证
  9.生产企业和主营流通企业稀土出口配额
  10.民爆器材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11.省内民爆器材产品买卖合同
  12.省管权限内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13.省管权限内改造动员、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
  14.省管权限内使用储备国防交通物资
  15.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资格认定
  16.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
  (二)审核
  1.重点技术改造限上项目
  2.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3.技术改造限上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认定
  5.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
  6.2.5万千瓦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7.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8.省级工商领域协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核
  9.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10.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管理
  11.开办农药生产企业
  12.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13.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技术改造项目
  14.车辆生产企业更名、迁址
  15.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16.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
  17.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18.自营生产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申报资格
  19.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
  20.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资产重组限上项目
  21.新建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22.设立民爆器材经营企业
  23.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凭照
  24.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
  25.民爆器材外贸项目经纪人
  2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27.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
  2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
  29.国防交通工程改变用途或报废处理
  (三)核准
  1.省技术创新项目(技术开发项目)计划
  2.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会同省计委、科技厅认定)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会同省计委、科技厅认定)
  4.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5.技术改造限下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
  6.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
  7.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8.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9.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格认证
  10.矿山安全准采证
  11.省爆破工程设计
  12.特种作业操作证
  1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1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暂保留3个月,由省经贸委制定后续管理办法)
  15.设立拍卖企业
  16.酒类生产许可证
  17.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18.国防交通工程和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的设计鉴(审)定及竣工验收
  19.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名单
  20.煤炭批发经营资格
  二、取消的事项(23项)
  1.计划内燃料油分配指标
  2.省节电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3.制定执行省网电电价指标
  4.国防交通经费
  5.电子机械行业社会团体成立
  6.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
  7.汽车、摩托车企业和产品目录
  8.开办煤矿
  9.旧货市场批准证书
  10.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限下项目(实行备案)
  11.股份公司设立、发行新股、合并或分立
  12.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
  13.省重点大型企业集团认定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5.上市企业预选、推荐
  16.电子机械行业社团管理年检、财务审计
  17.民爆器材产品试生产
  18.省优秀新产品评奖
  19.代理供油资格认定
  20.供用电监督证
  21.国有企业利用外资资产重组限下项目核准(实行备案)
  22.旧货经营资格
  23.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下放管理的事项(2项)
  1.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终止(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
  2.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批,并报省备案)
  四、转移的事项(6项)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审核)
  2.农药生产许可证(由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准)
  3.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技术监督管理局核准)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认证(由省信息中心核准)
  5.软件企业认定(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核准)
  6.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由省技术监督局核准)
  五、增加的事项(1项)
  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或其他制品(由省公安厅转入)
  六、不列为行政审批,按正常业务管理的事项(4项)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由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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