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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用人单位使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到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就业手册》由个人妥善保管。由用人单位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业期间,按月如实填写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情况。
  六、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新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30日内,应持劳动合同到社保所,变更或增加管理台帐内容。
  七、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本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30日内,持《就业手册》、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到身份备案登记地办理管理台帐变更手续。
  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与所有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回《就业手册》,并根据《就业手册》记录及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按现行失业人员管理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九、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按小时计算。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劳动报酬、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用人单位可以按周或月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3.3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
  十、本市城镇户口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应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或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本市农村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方式另行规定。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由发生工伤时的雇用单位或从业人员本人向雇用单位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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