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办发[2003]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企业,中央、部队在京企业: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结合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就业特点,现就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合伙人;
(二)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范本。
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职业安全卫生等项条款,其他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三、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每月总计不得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四、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五、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现就业后,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和劳动合同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建立管理台帐,发放《就业手册》。档案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