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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皇城保护规划

  7.0.2 依照占地规模大小,主要用地有:绿地226公顷,约占皇城面积的33%;居住用地123公顷,约占18%;文化娱乐用地124公顷,约占18%;道路广场用地85公顷,约占12%;行政办公用地67公顷,约占10%,其它用地占9%。
  7.0.3 规划以调整为主,现有公园绿地、行政办公用地、医疗卫生等用地面积基本不变。
  7.0.4 原则上外迁与皇城性质不符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
  7.0.5 将地安门内大街两侧(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规划各10米宽的绿地;景山后街北侧规划5-10米宽的绿地;拆除景山西街东侧、景山公园西墙外侧房屋,规划为绿地,为恢复历史河道创造条件。
  7.0.6 在原御河古河道所在的位置,规划一条宽15-20米宽的绿带,严格控制相关建设,恢复古御河。
  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
  8.0.1 皇城内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3个,总占地面积约369公顷,占皇城面积的54%,是皇城保护的核心内容。
  8.0.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9个,占地面积约234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63.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18个,占地面积约127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34%;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有6个,占地面积约3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普查登记在册文物有30个,占地面积约5公顷,占文物保护单位总面积的1.3%。
  8.0.3 皇城内拥有区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33个,其利用状况可分为三类:利用基本合理、利用勉强合理、利用不合理。其中,利用基本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17个,利用勉强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利用不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有8个。
  8.0.4 对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文物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9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9.0.1 指那些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建筑形态或院落空间反映了典型的明清四合院格局或近代建筑特征的,具有真实和相对完整的历史信息的传统建筑。
  9.0.2 皇城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或院落约有204个,占皇城院落总数的6.3%;这些建筑或院落占地约21公顷,占皇城面积的3%。
  9.0.3 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应按照文物的保护要求对其进行保护,并挂牌明示。
  9.0.4 对占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但不具备保护和合理利用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应采取措施予以外迁,修缮、腾退并改善其使用环境。
  10 城廓、城墙、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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