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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事项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审批、登记事项的,一律通过市政府规章或者人大法规形式规定,不得以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收费项目的,依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行政处罚内容。
  六、关于行政措施公告的问题。
  为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在发布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重要行政措施时,原则上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通过适当方式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行政措施的全文,全文较长的,公布主要内容;
  (二)将行政措施全文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七、关于代市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事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或者要求组织进行起草;
  (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三)由市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文件涉及的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必要时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四)向市法制局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协调书面意见、依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专业论证材料和其他参考资料,由市法制局提出法律和技术上的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文件起草单位;
  (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协调书面意见、依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专业论证材料和其他参考资料,以及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问题。
  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是否需要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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