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机关发布的完善法定工作程序或者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和遵守的工作时限的规定;
(六)其他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发出的如何执行法定公务的政策性指令。
三、关于“行政措施”的定义。
行政措施是行政机关制定和规范某一项具体行政管理事务并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但由于是即时性或者临时性处理措施,因此在完成该项具体行政事务之后,该文件不再具有执行的效力。此类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有效期需要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纳入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进行管理。
四、关于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的,应首先确认被转发的文件中政策性规定是否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的文件由发文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二)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及时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五、关于根据上级规定增设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问题。
《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05号)及其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16号)以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是我市审批和收费管理的基本依据。各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需要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项目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