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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3年4月7日 深府办[2003]30号)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政府94、95号令)自200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市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制发规范性文件,有效地控制了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提高了发文质量,对规范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市政府94、95号令的贯彻实施,现就市政府94、95号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几个概念的定义。
  (一)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是指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为实现其管理工作任务,就其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公共安全等事务面向社会制定的政策性规定。此类文件应以“规定”、“办法”制定。用“通知”、“公告”、“通告”、“意见”或者“决定”文种的形式印发。以“复函”的形式作出政策性规定,或者对现行政策性规定的执行作出具体解释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普遍约束力是指文件规定适用于某一类行政管理事务,需要本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遵守或者执行,并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
  (三)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是指文件规定的政策性措施在文件发布实施六个月之后还需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发布的适用于某一个工作年度的政策性措施,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内部事务管理制度”的定义。
  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是指文件制定机关为规范行政内务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本机关人事行政、财务管理工作等内部公务规程。
  以下文件不属于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纳入市政府94号令统一管理:
  (一)市人事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务员、职员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二)市财政部门就全市或者市本级公共财政管理发布的政策性措施;
  (三)市教育部门向所属学校发布的涉及学生、家长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四)市卫生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发布的涉及患者及其家属权益的政策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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