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签订分包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条 监理合同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监理合同正式文本副本6份;
(二)直接发包提供计划立项批文、装饰提供装修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经招投标发包的,提供程序完成证明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监理执业责任保险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六)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七)签订监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应当填写合同备案表1份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造价咨询合同正式文本副本5份;
(二)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项目负责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责任保险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五)签订咨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咨询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
第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应随到随办,并于当日完成备案工作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未使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应当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3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办理备案手续,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专用章。
第十三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受委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负责办理合同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提请备案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规定相互提供工程担保或监理人未按规定购买监理执业保险的;
(三)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招标投标的,或者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的,或者结算原则与中标原则相背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