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建筑业试验室对外开展检测业务审批及管理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1日 深建字[2003]9号)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我局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以下简称
《监理条例》)及《
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合同)。
第三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