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转让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应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未经依法评估并报请核准或备案的,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转让方、购买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齐备材料后的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准予交易的企业产权,应及时挂牌公布,定期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发布有关产权交易信息。公开挂牌期限为自挂牌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产权购买方申请入市交易,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购买方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求购意向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企业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专卖、专营或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产权的购买方,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公开挂牌期内及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通过组织谈判、提供咨询等方式为企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促进成交。
第二十五条 公开挂牌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转让方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可参照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范本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 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价格、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
(三)转让方对其转让的企业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保证;
(四)转让方的债权、债务及盈亏处理;
(五)转让方的产权交割事宜;
(六)产权交易的有关税费负担;
(七)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