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集体经济的退出机制,规范企业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深圳市属各级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的行为;
(二)深圳市属各级非上市国有、集体资产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
(三)深圳市属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未上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自愿诚信、平等竞争、等价互利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安置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产权交易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方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做出规定。
第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策,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及交易机构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设立的服务性中介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业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范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