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和投资项目;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包括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公司)收益的分配);
(四)土地出租出让;
(五)基建工程招投标;
(六)村民宅基地安排;
(七)需要村民负担的集资、统筹;
(八)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九)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
(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之前,由村“两委”研究议题,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并将议题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四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18周岁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议题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未通过的事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不得组织实施。
第七章 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四条 村党支部负责村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村务管理人员要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勇于开拓,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村务管理人员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依法办事,不违法乱纪;艰苦创业,不奢侈浪费;说服教育,不搞强迫命令;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团结协作,不搞宗派活动。
第四十五条 村党支部书记与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与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党支部委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别享受同等职务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不是“两委”委员的计生、治保、工会、妇联等方面负责人,享受“两委”成员同等职务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在镇委(街道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党支部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考评制度。一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届末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第四十七条 对村党支部及其成员进行每年一次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