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坚持执行民主理财制度。
(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选举,每村推选5~7名有理财能力、处事公道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理财小组。也可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行村民主理财小组职责。
(二)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本村财务制度的实施;
(2)检查本村现金、银行存款、物资、产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3)检查会计账目及其他会计资料;
(4)每月初集中对本村上月的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并以村务公开的形式公布;
(5)审核本村年终的收益分配方案;
(6)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后及时向村民代表议事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查处;
(7)配合上级经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管理监督工作;
(8)受理村民意见,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向村民解释有关理财事项。
(三)村各项业务的收支单据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认可后,方能进行会计记账和核算。
第六章 村级重大问题议事规则
第三十七条 凡村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错误做法。
第三十八条 对村及村党支部内部重大事项,应当由支部召集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决定;对村级重大事项应本着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进行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
第四十条 研究村务一般应召开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委托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四十一条 下列重大问题,必须先经“两委”会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
(一)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