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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村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村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财务管理必须依照《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村集体一切收支必须全额纳入村级财务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私设账外账,条件成熟的镇(街道)要成立会计代理计账中心或财务管理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监管。村民小组财务可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直接由镇(街道)会计计账中心监管。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要分别配备符合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账目的整理、记账、核算及上报工作,自觉接受财务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领导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财务人员。要按财务主管部门要求,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第三十三条 村级费用开支分为日常性开支和生产性开支两种。日常性开支为:工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和业务接待费等;生产性开支为:基建支出、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对外投资及捐赠支出等。村日常的小额开支,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日常大额开支实行“两笔联签”制度(即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联合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否则不得入账报销。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经手的开支,由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审批。意见不统一的,提交“两委”会议讨论决定。大额和小额的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党支部同意,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开支一律由村“两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大额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签字后,交财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村内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开支,应当依据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实地考察论证和预算的报告,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每月公布一次。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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