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行的可行性;
(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市法制局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法制局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法制局负责统一审查。
市法制局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
《立法法》和
《条例》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制局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 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设定的主要制度缺少实践基础,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第二十七条 市法制局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部门和个人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意见,送市法制局。逾期未送的,视为对该规章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法制局可以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局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