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单位办理了立项、可研等环节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需要贷款的项目,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
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乡镇企业基建、技改项目审批、备案的具体工作,仍由乡镇企业局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办理,事后由省乡镇企业局(而不是项目申报单位)分别向牵头单位——省计委或经贸委备案。
(六)投资项目立项后,其勘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确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三、强化审批服务
(一)审批或备案申请的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牵头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有关内容后,牵头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二)对于一个审批或备案事项,依法应当先经地州市审查后报省级牵头机关决定的,地州市牵头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当直接报送省级牵头机关书面审核、决定。省级牵头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三)行政机关针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备案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项目或环节,必须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依据,并将依据和收费标准在“窗口”公示。
四、加强审批监管
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程序之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内容从事建设和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
(一)安全技术措施“三同时”、环保设施“三同时”以及劳动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占用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资源以及履行既定义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及其保障体系的情况。
(二)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已审批或登记备案的项目如发生重大调整(指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内容,产品方案、技术工艺、主要设备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10%以上),应向原项目审批或登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手续;已审批或备案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未开工的,项目管理机关应予以注销。
(四)对于在项目审批、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项目,对违反审批、备案内容建设的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