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改革后的程序报批。
(二)减少审查内容。对于申请备案的基建或技改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申请审批的生产性、经营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管理的重点项目和省管的重点项目),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对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可由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进一步减少审查内容。
(三)简化审批程序。审批项目依次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送审;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时提交开工报告。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样实行备案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四)下放审批权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不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地州市备案;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在必要时由省委托地州市审批,报省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州市审批。
涉及环境评价报告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
(五)改革审批方式。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批或备案都实行“窗口式”服务,省计委为基建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省经贸委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就是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的“窗口”。申办单位原则上只与牵头单位发生直接联系。牵头单位内部也要明确一个“窗口”处室统一对外。
具体作法是:
——申请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的部门或单位,在“窗口”提交申请。
——牵头单位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连同审批会签单分发到有关的行政单位(其中包括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单位提交审查意见。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部门意见之后,对是否同意审批或备案向申办单位作出批复。必要时,牵头单位可以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申请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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