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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对于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按改革后的程序报批。
  (二)减少审查内容。对于申请备案的基建或技改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申请审批的生产性、经营性重大项目(包括国家管理的重点项目和省管的重点项目),在可研阶段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
  对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可由审批部门视具体情况进一步减少审查内容。
  (三)简化审批程序。审批项目依次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送审;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时提交开工报告。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但需要政府平衡建设、经营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在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样实行备案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逐步简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
  (四)下放审批权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不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由地州市备案;需要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在必要时由省委托地州市审批,报省备案。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州市审批。
 涉及环境评价报告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区分。
  (五)改革审批方式。基建、技改项目的审批或备案都实行“窗口式”服务,省计委为基建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省经贸委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就是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的“窗口”。申办单位原则上只与牵头单位发生直接联系。牵头单位内部也要明确一个“窗口”处室统一对外。
  具体作法是:
  ——申请基建、技改项目审批或备案的部门或单位,在“窗口”提交申请。
  ——牵头单位负责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连同审批会签单分发到有关的行政单位(其中包括环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牵头单位提交审查意见。
  ——牵头单位在汇总各部门意见之后,对是否同意审批或备案向申办单位作出批复。必要时,牵头单位可以召集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对项目申请进行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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