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7日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02年9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反映和建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要求
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确立企业在市场的主体地位,形成和完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机制,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把职能转变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上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针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二、改革的内容
(一)减少审批事项。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贴息资金、国债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贷款、境外发行债券等),不需要政府平衡外部条件的建设项目,除重大项目和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外,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建设前期工作,自主决定开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或平衡外部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 (指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资源开发和国家经济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及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均按国家规定,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开工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