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资产重组力度。
企业在国有资产不流失,不逃废银行债务,职工安置有保障,企业发展有后劲的前提下,加大资产重组力度。资产重组中,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资产评估论证。
1.资产处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结合实际,在保留经营所必需的设施后,经粮食、财政、农发行、国土等有关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对其余资产进行处置,所得收入可用于安置分流职工;企业在实施资产处置时,要按有关规定到国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据此到财政、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处置企业土地资产时,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对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全额返还企业用于职工安置,其他企业改制时可享受按土地评估价的20%上缴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收入,应先归还占用贷款本息后再用于安置下岗分流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将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对接受资产安置或一次性购买资产的职工,可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给予不超过25%的优惠。
2.兼并重组。鼓励管理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或粮油加工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实行跨地区重组,实现资产、人员、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3.破产拍卖。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无变现能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拍卖,拍卖所得按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处置。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和企业特点,采取其他符合政策的改革措施;对保留必需的骨干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依据《
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改革的,可先行试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债权、债务,严禁以任何形式逃废银行债务。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不断适应市场化的要求
粮食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改革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实现企业内部机制创新。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按照业务量和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编、定岗、定员,引入竞争机制,公开竞聘,择优上岗,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合理调整内部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