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落实优惠政策,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适用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在当地政府统筹组织下,帮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转岗分流到其他企业。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粮食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行业、企业除外),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已按原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其他扶持就业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至期满。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小额贷款帮助。
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草),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扶持;各级政府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再就业援助。 今后国家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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