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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2〕1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
  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以减员增效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 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内容
  (一)政企分开。实现行政领导与企业领导、行政行为与企业行为、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上来,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在企业兼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准向企业摊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规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建立“委托代理制”。2003年起,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政策性业务,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政府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委托代理责任书”,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政府与企业新型的权责关系。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的库存粮食,通过退耕还林粮供应和财政补差销售予以消化;对鉴定为陈化的粮食,明确权责报国务院批准后,通过竞卖方式定向销售给饲料、酿酒、酒精生产企业,当地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跟踪监管,防止出现倒卖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销售发生的差价亏损暂实行挂帐(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价差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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