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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立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改变界碑和界桩。
  第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能满足二级保护区内水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弃物、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
  (三)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禁止毁林开荒、破坏山体、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五)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并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
  (二)生活集中区必须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生活污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第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按规定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船游、游泳、洗涤、捕鱼及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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