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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通告

  八、机关、企事业、学校等部门和单位发现“非典”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军队、武警的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发现地方就诊人员“非典”疫情也要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管理与指导,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非典”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要公布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和报告。
  九、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非典”患者,一律无条件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十、严格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感染人员和场所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人员和场所,应依法对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进行封闭,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要隔离的人员或封闭的场所,由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市、县政府要确保隔离区域的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并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封闭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对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治疗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隔离或封闭。
  十一、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对进入本省的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保证通风换气。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停业整治。
  十二、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做好医护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门诊、病房、救护车必须按规定严格消毒。机场、海关、车站、码头等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客运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也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从事餐饮、邮递、检售票、出租车司机等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都要实行上岗戴口罩。
  十三、各级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立即组织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确保各种医疗用品不断档、不涨价,对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对趁机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十四、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其辖区内所有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必须服从当地市、县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我省行政区划内的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和医务人员,不论单位归属,均由当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调度。出现紧急疫情时,各级“非典”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保证政令畅通,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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