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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豫政[2003]2号)


  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
       煤炭运销管理费
       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
       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
       广告管理费
  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
  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
       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
  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
  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
  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
  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
       特货通行证工本费
       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
       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
  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
  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
         农机事故处理费
  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
  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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