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豫政[2003]2号)
为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煤炭运销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标准。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煤炭部门: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工本费
煤炭运销管理费
主管部门集中乡镇煤矿维简费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司法部门:律师资格考试收费
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
建设部门:构件质量监督费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工商部门:工商法规培训费
广告管理费
教育部门:大中专(研究生)毕业生出省培养费
出版部门:内部资料审核登记费
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烟草部门:烟草专卖许可证外框制作工本费
安全部门:出国人员外保安全教育资料费
贸易部门: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北环铁路桥车辆通行费
科技部门:技术合同仲裁费
粮食部门:居民粮证工本费
公安部门:证件遗失声明费
特货通行证工本费
高速公路安全行车手册工本费
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工本费
安全生产部门: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
卫生部门: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
法制办:行政执法证工本费
轻工行业办: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费
农机管理部门:农机管理费
农机事故处理费
电力部门:供配电贴费
民政部门:城镇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自费收养费
(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