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预防
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十项措施的通知
(温政发〔2003〕11号)
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是我市当前重中之重工作,为全方位做好我市的非典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十项预防控制非典的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一是民航、铁路、车站、码头和各旅行社对发热、咳嗽的可疑人员实施严格的健康申报制。对北京、广 州、山西等疫情较为严重地区来温的旅客进行体检,发现有问题的要进行留验。
二是严格各类公共场所预防消毒,加强卫生监督监测。市政府授权,当地政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采取
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商场、车站、码头、交通工具等重点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和各类市场、宾馆饭店的卫生监督监测,凡发现通风不良、空气恶化、消毒不落实的单位和场所可实施强制停业措施;对拒不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管理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市区范围内各类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人防坑道内的各类公共场所立即进行通风、消毒等卫生条件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暂时停业或停止活动,禁止大型活动和聚会。
四是各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社会办医机构、个体医和乡村厂矿医疗机构,停止对发热、干咳病人的诊治。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呼吸道专科门诊,完善门诊日志登记,落实首诊责任制。一旦发现非典病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同时,加强消毒隔离,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
五是一旦发现非典病人,要严格疫点划出和管理。各级政府要亲自组织指挥疫点处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从严划定疫点,提出管理措施。各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点人群的生活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措施的实施。
六是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在下列情况下停课,即有1名学生确诊为病人的,同一年级停课;有1名学生为疑似病人的,同一班级停课;有2名以上学生或1名老师为确诊非典病人的,全校停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