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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五一”节放假期间,各类学校的师生员工一律就地休假,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市。
  九、各级文化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各种文化娱乐场所的非典防治工作,对通风条件差、设施陈旧老化、达不到卫生防疫标准的场馆要立即停业整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所有用工单位,须建立流动务工人员登记制度,对4月20日后来自非典疫情多发区的人员,要进行10天医学观察,经确认未被感染,方可雇用。
  十一、严格执行对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群聚集场所的消毒措施。凡进入本省的飞机、火车、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集体宿舍、宾馆、饭店、招待所、洗浴场所、学校、图书馆、网吧、歌舞厅、剧场、影院、商场等人群聚集的地方,必须每天消毒,并标明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须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
  十二、暂停举办人群聚集的大型活动,严格控制本省人员外出开会、考察。各旅行社暂停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
  十三、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的非典防治工作。建立社区(村)防治非典工作责任制。居(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治非典的各项措施,确保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疫情,不准缓报、瞒报、漏报。
  十四、要做好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及其他困难群体的防治工作,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由各市政府制定具体政策,确保得到及时救治。
  十五、各市应建立疫情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疫情,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咨询、报告和举报。
  十六、居民有责任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举报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与其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一经证实为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市确定。
  十七、要加强对食品、药品、消毒药械等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十八、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各单位要落实防护用品,并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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