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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我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全文如下:
  一、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保障全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二、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本省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及过境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三、凡来自非典疫情多发区的飞机、火车、船舶、车辆等交通工具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停留时,所有人员都必须出示身份证,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并测量体温。健康登记表由民航、铁路、港口、车站责成专人负责收集保管,送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四、机场、车站、港口、公路等交通要道关口均设检疫站,经检查有非典症状和体征的人员,必须服从留验观察。有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送防治非典定点医院治疗,对与其密切接触者也须实施医学观察,各地不得相互推诿。
  五、凡来自非典疫情多发区的各类人员,必须立即自觉向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住地所属单位报告,在住地相对封闭接受医学观察10天,期间不得随意外出。社区和村医务人员要主动登门,及时给予健康检查服务。
  六、各类宾馆、旅店、饭店、招待所等住宿单位,对来自非典疫情多发区的旅客,要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无症状者应在住地相对封闭接受观察10天,期间不得随意外出;发现有非典疑似症状者,必须立即向当地治疗机构报告。
  七、洗浴场所禁止客人留宿。擅自留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八、各中小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实行独立管理,严禁外来人员擅自进入;必须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发现有疑似非典症状的,要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类学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教学方式,暂停集中上大课。对现已离校或未经所在学校批准离校的师生员工,学校必须对其进行登记,做好追踪管理;未经所在学校批准,不得返校;对经批准返校的,要接受医学观察10天,期间不得随意外出;确认未被感染,方可进入教学和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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