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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一二类街路和重点区域的通告》等5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发法字[2008]6号)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10号)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对从外地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体温测量和健康申报制度
  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前,乘客和机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指定的乘务人员统一收齐健康申报表,交机场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
  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汽车等交通工具在驶进站、港或者入城道口前,乘客和司乘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在抵达站、港或者入城道口后,由指定的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站、港或者入城道口负责防疫的工作人员。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入城道口应当设置留验站,对本条一、二款中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当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本市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在旅客入住登记时,应当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应当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其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饭店、旅馆、招待所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开窗通风换气;设置中央空调的,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
  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加强防范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对3月份以来外地来我市学校插班的学生一律清退。
  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
  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哈的学生和儿童,家在本市的,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家在外地的,由学校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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