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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方案和救治控制预案的通知

  3、公安局:协助和配合卫生部门加强传染病信息的管理和其他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的应急工作。
  4、教育局: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中可疑病例的发现、报告及教室、寝室的通风、消毒。
  5、物价局:负责治疗药械、防护设施和消杀药品的价格监管。
  6、财政局:负责安排疫情预防和疾病防治所需经费。
  7、交通局、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室、候机厅的消毒。设立留验站,对可疑病例立即就地留观并报告。
  8、旅游局:加强旅游市场的管理,督促各旅游公司对外出旅游人员宣传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知识,发现可疑病例立即报告。
  9、文化局:负责所有娱乐场所的卫生消毒管理工作。
  10、药品监督局:负责治疗药械、防护设施和消杀药品的质量监管。
  11、市容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12、建管局:负责建筑工地及民工的卫生管理。
  13、化医建行业办:负责治疗药械、防护设施和消杀药品的调集。
  三、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在市、县(区)政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预防控制领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组、疫情处理应急小组、医疗救护小组等组织,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三级预防医疗网的作用,建立健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体系;完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等疾病控制方面和病员接诊、确诊、转诊、会诊等医疗救护方面的制度;组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体的监测、分析和医疗救治等专业队伍,分散接诊,集中收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疫情监测和信息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已将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报告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全市确立省立医院、安医附院等17个疫情监测哨点,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日报和零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实行病例报告制度;各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城市在6小时内、农村在12小时内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各地要严格疫情报告管理制度,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缓报,造成疫情扩散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领导责任。
  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公布,由省委宣传部和省卫生厅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言传或以简报、信息等方式对外公布,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预防措施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预防控制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指挥协调组、信息组、疫情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消毒组等组织,组建疫情应急处理机动队,全天候值班。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试剂,随时满足采集样品的检测任务。病例样本的采集、运送应满足用于病毒、细菌、衣原体等微生物的病原学、免疫学和分子生物学检测的要求。标本包括鼻咽试子、痰液、血液和尸检组织等。
  3、城市指定市传染病医院,肥东、肥西、长丰3县分别指定县医院,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集中收治定点医院。4所医院要准备必要的隔离病房、病人抢救所用的呼吸机、医务人员防护设施、治疗药品、消毒器械及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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