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以下简称“非典” 防治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的总体工作部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1.凡进入我省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健康登记,并接受各机场、车站、码头留验站的体温检测等健康检查,发现可疑症状者,立即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城乡基层组织要对外来人员逐一进行健康登记,及时跟踪观察其健康状况。凡有发烧 体温38℃以上、咳嗽、乏力或全身疼痛等症状者,应立即到就近医院就诊,接受医学检查,必要时送指定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3.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要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立即到就近医院就诊。
4.本省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严禁举办大型集会、大型群体活动、大型聚餐、大型娱乐、抽奖活动,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建议公民婚丧嫁娶要尽量缩小规模,减少人数,同时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
三、搞好重点人群的防治工作
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我省的人员,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主动接受防疫检查。大中专学校要实施封闭式管理,中小学校可根据疫情发展采取必要的得力措施进行防治。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实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入校园。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我省的学生应当在家观察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