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鄂政发[2003]16号)
为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效地防止非典型肺炎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制度。 非典防治工作中,省内单位(含中央在鄂单位、驻军、武警部队)不分行政隶属关系,都要接受所在市、州、县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统一指挥调度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人员队伍。出现紧急疫情时,各级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确保政令畅通,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疫情防治工作。
二、严格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感染的人员和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对病人进行隔离,对场所进行封锁,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给予配合。
隔离对象:(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的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封锁对象:(1)受到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学校、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自然村、建筑工地及其他特定场所;(2)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需隔离的人员或封锁的场所,由市、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被隔离或被封锁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或封锁场所;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触隔离人员或进入封锁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隔离或封锁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隔离或封锁;对阻挠隔离或封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凡从外省进入湖北境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健康登记。通过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各种交通工具进入我省的外来人员,一律实行健康申报,并测量体温。所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要设立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状人员,必须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妥善处置。处于省界的各市、县交通道口,应当要求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对发热人员,及时报告当地非典防治部门。
各类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在旅客入住时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对旅客实行日查巡制度,旅客应予配合;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状,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