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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按照比例安置退役士兵,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对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指令性计划安置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安置途径,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计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下达。各地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凡是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市民政局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各地要通过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在税收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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