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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对经核准的申购家庭无正当理由不愿购房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并不得再次申请。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购房的,立即收回所购住房或限期补足其同类地段商品房差价款。
  5、补贴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凭《杭州市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定向经济解困房准购证》与申购家庭办理购房手续,其中享受政府补贴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每年一次直接向市财政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每半年一次向市建委、财政局、房改办报送定向销售情况表。
  申购家庭购房后,如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任何一方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享受住房补贴时首先用于归还政府补贴。
  (三)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开销售力度,缓解供需矛盾。
  1、市有关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每年分3-4批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2、为了缓解经济适用住房的供需矛盾,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方式采取轮候制。即按预登记人员《准购证》的顺序号为序,按提供的房源数确定中选人员范围,以身份证号码为准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参加摇号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今后仍需购买的,《准购证》重新编号,其号码轮至末尾。
  3、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安排拆迁安置用房。凡擅自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此事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把关。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规范价格构成行为。
  1、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价格、成本的控制,市物价管理部门要从严审核。
  2、要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好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问题。对农贸市场、民办幼儿园等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投资者经营和转让,但不得移作他用。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制度。
  1、为防止高收入者、投资和投机者进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确保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购房人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证之日起,经济居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解困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2、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的,应在房屋产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购房人在达到规定年份后需上市交易的,应将注明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计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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