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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
 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问题
  根据市区居民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状况的调查,市区居民可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等4类,且前3类家庭住房一般都较为困难,特别是最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更为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优先优惠解决市区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市区居民最低收入家庭通过租用廉租房解决住房困难。
  市区居民低收入家庭通过优先购买经济解困房解决住房困难。经济解困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专项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5-60平方米/户的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居民中等收入家庭通过摇号购买经济居住房解决住房问题。经济居住房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
  (一)严格控制经济居住房购买准入标准。
  1、经济居住房销售对象应是市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01]2号)执行,不得扩大销售范围。
  2、严格准入条件。
  购买经济居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上一年度市区居民家庭年收入在享受住房标准的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不到房改标准下限的未达标户;
  (2)坚持“户均一套”的原则。凡申请经济居住房准购证的居民必须是取得结婚证书的或年龄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对引进外地特殊人才、出国留学来杭创业人员、军转干部、公务员等符合购买经济居住房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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