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外来民工生活、生产场所的防控“非典”工作,合理安排外来民工的生产生活。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控知识宣传,确保全部外来务工人员了解防控措施和政府相关要求。用工单位要改善外来民工的居住条件,保障其住宿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宿舍、食堂、厕所、盥洗等设施的清洁和消毒。为施工人员购置防控“非典”药品和相关用品,合理安排外来民工的生产劳动,保证施工人员的休息,改善饮食,丰富文化娱乐生活,完善生活设施。
四、对建筑工地及民工居住地分别实行封闭管理和隔离控制。未发生疫情的工地和外来民工居住地,实行安全封闭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人员出入;生活区与施工区分离的,建立施工区与居住地的安全通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人员在途中受到感染。禁止工地之间人员流动调配。施工单位每天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清点和登记,人员有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地发现疫情必须立即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区县政府报告。对可疑病例要及时按防疫程序进行隔离治疗,“非典”病人的治疗费用由政府和用工单位共同负担。受“非典”病毒污染的建筑工地,要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3〕11号)的规定,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采取隔离措施。因实行隔离控制停工停业的,用工单位要照常发放民工工资,安排好民工生活。
五、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和施工人员各项防疫措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予以积极配合。因特殊原因需要返乡的务工人员,经建设和施工单位同意,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检疫合格,领取了健康证明后,方可离京。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离京的外地务工人员原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及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建设和施工单位以及其他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疏于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妨碍防控“非典”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各项防控措施,造成“非典”流行危险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在京其他行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防疫检验、外出管理、离京的健康检查等工作,由区县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