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特殊教育教师均须持双证上岗。新上岗的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证书。在职教师须通过特殊教育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开设高等特殊教育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在有关高等院校开设言语病理学、心理、理疗等专业,为特殊教育学校培养言语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
(4)加强教师培养培训
各区县、学校要采取自培、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开展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的教师的特殊教育水平和能力。
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纳入本市普通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工程之中,市、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使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尽快脱颖而出。
要稳定特殊教育的骨干教师队伍。区县教育局可选派优秀青年教师到特殊教育学校锻炼或兼职联聘。
(5)开展国际交流
分批选派有培养前途的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手段,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6)完善特教师资待遇政策
由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进一步提高从事特殊教育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地位,鼓励他们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针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特点,研究和制定适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考核办法。特殊教育教师的技术岗位要按比例单列,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7)研究制定编制标准
市教委将会同市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适合于招收中重度、多重残障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寄宿制学校和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编制标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适应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7、加强督导评估工作,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切实加强对残障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
把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列入对区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将残障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监察的重要内容。“十五”期末,对各区县“十五”期间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进行专项督导。
(2)做好有关调查登记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残障儿童少年入学调查摸底工作和未入学、辍学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8、加强科学研究
充分发挥高校在科研、人才上的优势,组织力量集中攻关,对在特殊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有关特殊儿童的检测和评估的工具、方法等课题进行研究,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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