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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
 (2003年4月2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部署,本着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夺取首都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胜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加强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决定》。决定如下:
  一、认真搞好预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及时掌握疫情,是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对“非典”患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查清与患病者的密切接触者,及时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的隔离防护和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要健全防控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理顺流行病学调查管理体制,保障信息网络的畅通落实。严格执行《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对需要隔离的地点和人员采取适宜的隔离方式,并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切实加强大众预防工作,广泛宣传疫病预防知识和各类隔离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建立严格的防控工作督查机制。
  二、发挥社区优势,加强群防群治
  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构筑全民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密网络,街道、社区和居委会、村委会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和居委会党组织、卫生服务组织要全面了解本地区疫情和群众思想动态,积极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实行街道、社区、居委会逐级管理、分组包片的办法。每名社区、居委会干部都要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对于健康人群,做到早预防、勤检测、少流动;对于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到“四早”;对于与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以及受“非典”污染的地点和物品,做到早调查、快隔离、常监测。要坚持对社区居民实行定时测量体温制度,为全市每户农民配体温计。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发烧病人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每位市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与“非典”患者密切接触者的情况,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及时汇总情况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发现“非典”疫情地区的市民,要坚决服从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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