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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疫情动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鼓励群众对“非典”疫情的监督。各市县(区)要公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话,接受群众的报告。一旦发现乡村、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任何人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当地政府奖励报告者。
  加强对高危人群疫情跟踪排查,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村委会要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逐户调查登记,一律实行免费体检。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收治医院查验、治疗。
  各地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有关情况,逐一登记,并劝告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擅自离开医院的留院观察人员,应采取措施令其返院继续进行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工商、物价、质监、药监、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的联合执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经营行为,要依法制裁,从重处罚。物价部门负责制订“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对“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从事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有关的旅客运输,擅自改变营运线路,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九、依法实行紧急状态下的管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暂时关闭公共娱乐场所,对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停课休假。街道、社区、乡村等局部地区一旦发现疫情传播,要依法实行管制,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需要采取上述措施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发布通告。
  十、实行属地管理,齐心协力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地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督查。
  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都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法人负责制,对所在地区、单位人员的健康管理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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