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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继续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疫情动态,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奖励报告者。
  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一)隔离对象包括:1.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2.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3.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4.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5.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二)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三)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负责。
  (四)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隔离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九、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准备一批房屋资源以备急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质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街道、乡镇对所在区域的单位进行本通告落实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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