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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渝府发[2003]2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效控制疾病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本市的乘客一律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制度
  (一)凡抵达本市的飞机在着陆前,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以下简称“问讯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飞机着陆后,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问讯卡》,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二)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问讯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在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三)各道口应当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问讯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在进入重庆第一站接受检查后,工作人员应向该车发出有责任人签字的检查证。凭检查证市内各区县所设境内检查站当日不再重新检查,但应对到站外来人员登记。
  (四)机场、道口、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之有密切接触者也应留验观察。
  (五)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求其填写《问讯卡》,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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