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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粮食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省对市、州实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补,其结余部分用于冲减当地高价位粮食库存成本;对就地供应低价位粮食结余部分,留在省用于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粮食调运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退耕农户分摊。发生的供应费用,按省定控制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粮食部门确定。
  工程实施单位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资金建设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开支。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按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工程支付结算事项。工程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财务规定,坚持实行“报账制”;要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报销。
  各级财政、林业、粮食、银行等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及个人,不得抵扣、代扣、截留、挤占、挪用和侵吞两大工程资金;不得用工程资金支付各种摊派和赞助、缴纳各种经营税费、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各类债务;不得用大额现金直接支付;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三)切实解决工程建设工作经费。两大工程建设工作经费,各地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
  三、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工程资金监督力度
  两大工程资金管理由各地政府负总责。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资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计划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审计部门要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常规性审计,每3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工程资金的重点稽查。
  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两大工程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整改效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缓拨工程资金或调减下年度工程任务。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依法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和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共同推进两大工程建设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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