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
(一)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在不违反现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应制定政策措施帮助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质量,支持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资扩股,增强抗风险能力。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宣传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单一法人社要以市民和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手段,切实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抓紧完成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已公告撤销的城市信用社,要按《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抓紧制定清算方案,妥善处置剩余资产负债和人员,尽早完成城市信用社的最终处置工作。对转制的信托机构要督促其规范操作并加快工作进度;对合并重组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增资扩股,核销损失,并加快老业务的清理,不能把风险带入新公司;对撤销的机构要做好后续处置工作,不能把风险转嫁给其他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避免出现风险。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人民银行要牵头制定风险处置的整体方案。通过采取机构重组、优化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加强资产清收、精简机构人员、改善经营管理、申请再贷款支持等措施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同时,各级政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应给予农村信用社地方性收费以及其它政策扶持,为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拓展业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认真妥善处置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的遗留问题,在一些地方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时,县、乡政府承诺没有兑现的,应抓紧落实有关承诺。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通过法律、行政的手段清收到逾期的贷款本息,依法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
(四)继续抓好不良贷款降比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继续把降低不良贷款作为工作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完成不良贷款下降目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全和清收资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抵押贷款及银行抵贷资产过户、处置过程中存在的收费环节多、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