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鼓励出口政策,加快口岸建设。
对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连续三次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等,继续狠抓落实,用足用好;在资金安排和贷款利率等方面要优先支持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带动机电产品、设备、原材料的出口;对传统出口重点商品,如茶叶、黄磷、锡等视国际市场、配额情况,给予必要的出口支持;利用现有加工能力,在昆明、红河建立以铜、铝、铅、锌等为核心的有色金属加工基地,促进有色金属的进出口,提高加工贸易所占比例;在东南亚国家和重点出口市场设立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维修中心、保税仓库等机构和设施,做好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积极研究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着手制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的鼓励政策,同时要尽快研究云南省重点出口商品的宏观指导政策。
充分发挥我省毗邻周边三国和东南亚的区位优势,抓住国家积极推进“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向国家争取与周边国家尽早签订经济、贸易、金融、旅游、通航和司法等协定,为边贸和口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结合口岸发展的需要,尽快完成云南省口岸“十五”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口岸的交通、土地开发、市场、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建设,增强口岸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高出口产品科技含量。
在现有产业和技术优势以及生物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外贸发展基金、技术改造投入和财政与社会建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加大对优势产业和优势资源开发投入力度,并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制定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的政策,争取在生物资源产业化、生物工程和生物制药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力争有色、磷化工和机电向深加工、精加工、系列化、成套化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提高出口高新技术商品的比重,改善出口商品结构。
(四)加强涉外法制建设,切实依法行政。
全面清理有关涉外法规和各部门、各地区出台的政策规定,凡不符合我国加入WTO承诺、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定和内容,都要进行修改,并根据我省“十五”发展的需要进行完善。提高法规政策的透明度,凡是涉外的规章和政策等一律公开,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未公开的政策和文件不能作为对外的法律依据。今后在制订新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和提前公示制度,在法规、政策出台前,制定部门要召集有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参加的会议,认真听取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做到所制定的政策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五)积极引导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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